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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79條

第 九 章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本會核准後予以終止︰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本會命令更換,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二、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三、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本會所定之標準。 四、因市場狀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五、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七、其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宜者,本會得命令終止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二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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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第5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基金應依第七十二條規定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並得依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的其他條文

第78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應報經本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第80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第81條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第82條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本會之日起,就各項帳簿、表冊保存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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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