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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5條

第 十 章 基金之合併
基金合併之申請經本會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基金之受益人: 一、本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 二、存續基金之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五、合併基準日。 六、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 七、不同意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合併基準日前一日起至消滅基金資產全部移轉於存續基金之日止,停止受理消滅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及買回之聲明。 九、換發新受益憑證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前項公告日至基金合併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但依第八十三條但書規定免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合併者,不得少於三十個營業日。 第一項有關公告之規定,於私募基金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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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之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8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開放式基金,同為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及經基金受益人會議同意者,得向本會申…第8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第8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消滅基金資產移轉與存續基金;消滅基金持有之資…第87條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第88條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第89條基金因合併致存續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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