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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88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8條
第 十 章 基金之合併
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換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其他基金,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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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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