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填
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務章則。
二、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之組織與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
三、前款之人員無
第三十三條、本法
第五十三條及
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
書。
四、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規定應製作之說明書。
五、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六、變更後信託業之營業執照影本。
七、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報告。
八、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九、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規定,繳交證照費之收據。
前項第一款業務章則,應載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原則、作業手續、
權責劃分、業務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等內部控制制度。
信託業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本會得廢止兼營核准
。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
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信託業應於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