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及期貨經紀商依本規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關於該業務
部門之業務、財務及人員之管理,除本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信託業兼營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關於該業
務部門之業務、財務與辦理有價證券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之主
管及業務人員之管理,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章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後段、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第二十九
條至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三十二條至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六條
及
第四十二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