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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 第2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26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及適任 之主管及業務人員。 前項主管及辦理有價證券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有價證券買賣執行之業務 人員,不得相互兼任,除應具備信託業法
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專門學識或經 驗外,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 財產。但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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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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