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 第2條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一至三日之特別休假: 一、處理重大突發治安事件,消弭禍患,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二、奮勇緝兇,負傷不退,達成任務,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冒險犯難,達三日以上,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搜救空難、山難、海難達三日以上,並達成任務,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五、當選直轄市、縣(市)級模範警察或好人好事代表者。 六、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休假日數,由各級警察機關首長核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二至五日之特別休假:一、主動破獲重大擾亂財政金融或私造武器彈藥案件,人…第4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三至七日之特別休假:一、主動破獲叛亂組織,人證俱獲者。二、因特別貢獻或…第5條特別休假人員職務應託由同事代理,但須服務機關主管核准,必要時機關主管得逕行指派職務代理人。前…第6條各警察機關給予特別休假人員不止一人時,得視勤務、業務需要,分批分期實施。休假期間遇有緊急事故…第7條給予特別休假人員,其服務機關得按特別休假日數酌發休假旅費。第8條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休假日數,由各級警察機關首長核定之。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 第1條看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