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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三至七日之特別休假: 一、主動破獲叛亂組織,人證俱獲者。 二、因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受頒勳章者。 三、因特殊功績榮獲晉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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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