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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3條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 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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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