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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5條

通訊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無線電手攜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警用行動電腦:每三人配發一部。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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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