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 第4條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4條

蒐證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微型攝影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攝影機(含照相機功能):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臺,每超過十人者,遞增一臺。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