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 第2條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警察勤務裝備機具,指本條例第七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本條例第十一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 前項之裝備機具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妥善管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