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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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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4條
警察役役男配用之警棍,由服勤單位或其上級機關自行購置,並列冊管理,服役期滿應予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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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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