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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2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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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