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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 第5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5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之訓練、監督、考核,由服勤單位或當地警察局(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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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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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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