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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薪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現職委待人員之年功薪晉支及其他給與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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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