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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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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