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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一句話看懂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規範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的獎勵及懲處,以強化查案成效,有效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1-1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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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警察人員查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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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案件,圖滿達成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 人犯者。 三、辦理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辛勞得力者。 四、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辛勞得力者。 五、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六、接獲民眾檢察有關本條例案件,積極協調處理,有具體優良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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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 一、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或第 三十七條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三、整理、編撰本條例工作資料表報,內容充實完整,有具體事蹟者。 四、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跨越二縣 (市) 以上之本條例案件,績效卓 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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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 六條全國性案件,功績宏著者,記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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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工作,執行不力者。 二、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藉故遲延,情節尚輕者。 三、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不遵法令規定執行者。 四、執行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不力者。 五、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不力者。 六、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者。 七、接獲民眾檢舉有關本條例案件,執行不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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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 一、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之案件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成績特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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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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