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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案件,圖滿達成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 人犯者。 三、辦理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辛勞得力者。 四、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辛勞得力者。 五、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六、接獲民眾檢察有關本條例案件,積極協調處理,有具體優良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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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