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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工作,執行不力者。 二、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藉故遲延,情節尚輕者。 三、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不遵法令規定執行者。 四、執行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不力者。 五、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不力者。 六、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者。 七、接獲民眾檢舉有關本條例案件,執行不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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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