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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 一、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或第 三十七條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三、整理、編撰本條例工作資料表報,內容充實完整,有具體事蹟者。 四、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跨越二縣 (市) 以上之本條例案件,績效卓 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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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