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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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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第3條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第4條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第5條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第6條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第8條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縣(市)政府設縣(市)警察局(科),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第9條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一、發佈警察命令。二、違警處分。三、協助偵查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第10條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第11條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第12條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其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第13條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其任用程序另定之。第14條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其主管長官應接受檢察官之提請依法予以懲處。第15條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第16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第17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第18條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19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第20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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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