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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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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