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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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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