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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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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