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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 第3條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編列預算新臺幣十億元撥入本基金,第一年撥新臺幣二億元,之後八年每年撥新臺幣一億元。 二、由社會各界人士捐贈。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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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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