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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10條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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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