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護照條例 › 第7條

護照條例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第3條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第4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第5條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第6條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第8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第9條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第10條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第11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第12條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護照,其護照之效期、應加蓋之戳記、申請換發、補發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及其…第13條內植晶片之護照,其晶片應存入資料頁記載事項及持照人影像。第14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 第6條看 護照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