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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 第5條
護照條例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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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第3條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第6條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
第7條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第8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第9條
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
第10條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
第11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第12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護照,其護照之效期、應加蓋之戳記、申請換發、補發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及其…
第13條
內植晶片之護照,其晶片應存入資料頁記載事項及持照人影像。
第14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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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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