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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24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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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