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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26條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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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