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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 第27條
護照條例 第27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
第二十二條
至
第二十五條
規定為處分時,除有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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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護照條例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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