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第25條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普通護照 › 第 三 節 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申請
旅居海外之香港居民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或澳門居民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未曾持有我國護照者及其在國外所生子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六條
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前項申請人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香港或澳門護照或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資格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五年以下,護照註記頁應加蓋特字戳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持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加蓋新字戳記護照僑居海外四年以上,且已取得僑居國國…
「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中…
第24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
第26條
持有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加蓋新字戳記護照僑居海外四年以上,且已取得僑居國國…
第27條
普通護照有新字或特字戳記,經查明在當地合法居留者,得換發效期五年以下之護照,並移註新字或特字…
← 第24條
看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