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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本項業務之護理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護 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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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