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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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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