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14條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且未有護理人員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護理人員執業登記。
第3條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第4條
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
第5條
領得護理人員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
第6條
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
第7條
護理人員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第8條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百五十點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
第9條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一、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
第10條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之護理團體,並符合下列規定…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之審查,得至該護理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
第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本項業務之護理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
第13條
經認可之護理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護理人員…
第15條
專科護理師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取得之積點,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得予採認。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3條
看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