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護理人員法 › 第16條

護理人員法 第16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護理人員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