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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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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20條
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 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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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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