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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18條

護理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非護理機構不得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護理機構之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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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