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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19條

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對其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護理機構由前項資深護理人員設置者,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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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