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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25條
對於地方法院財務法庭所為之裁定,得於各種稅法所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為裁定之法院。並以 繕本通知原移送機關或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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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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