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 第25條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25條

對於地方法院財務法庭所為之裁定,得於各種稅法所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為裁定之法院。並以 繕本通知原移送機關或受處分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