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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28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 前條及前項辦理期間均不得逾二十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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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