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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26條

原法院認為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 認為抗告全部或一部無理由,應於接受抗告書狀並限期答辯,期滿後五日 內,連同卷證送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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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