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規範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資格、選任程序、罷免要件等相關事項,以確保董事會代表性與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8-10・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
一、非工會會員。
二、加入工會未滿三個月之工會會員。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
五、投資前款及無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六、原文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
七、非本國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工會罷免: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因故離職。
三、經會員大會同意除名。
四、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工會章程。
五、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七、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八、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不在此限。
九、其他經工會會員大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職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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