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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 一、非工會會員。 二、加入工會未滿三個月之工會會員。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 五、投資前款及無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六、原文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 七、非本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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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