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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四條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及罷免程序,以工會會員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之過半數同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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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