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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 第4條

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工會罷免: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因故離職。 三、經會員大會同意除名。 四、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工會章程。 五、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七、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八、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不在此限。 九、其他經工會會員大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職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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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因第三條、第四條或其他原因致生缺額者,依第二條及第六條辦理。第6條第二條及第四條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及罷免程序,以工會會員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之過半數同意…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原文會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由工會選任,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轉陳行政院提名。第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一、非工會會員。二、加入工會未滿三個月之工會會…第5條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因第三條、第四條或其他原因致生缺額者,依第二條及第六條辦理。第6條第二條及第四條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及罷免程序,以工會會員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之過半數同意…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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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