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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加速器及插件磁鐵之研發建造、運轉維護及功能之提升。 二、光束線及實驗站之研發建造、運轉維護及功能之提升。 三、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之提供及推廣應用。 四、同步輻射相關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之培訓。 六、同步輻射研究相關國際合作及交流之促進。 七、有關本中心輻射安全及一般安全之防護事項。 八、其他有關同步輻射業務之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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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