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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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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