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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創立基金之孳息。 二、政府補助加速器及其周邊實驗設施運轉維護之經費。 三、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 四、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五、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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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