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10條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院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所屬實驗研究單位;其變更及解散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